《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 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贯彻实施二〇一六年发布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T/CPCACN 0001-2016)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防制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制服务机构是指在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臭虫、蜱、螨、白蚁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类生活与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控制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以下简称“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在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中开展,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开展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活动依据的标准为《标准》。
第五条 协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 号)和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能,负责防制服务机构能力评定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工作程序报名、参加内审员培训、提交申请及报送资料、资料评定、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综合评定、颁发证书、网上公示。
第三章 申请与上报资料
第七条 申请已经设立并获得内审员资格证书的防制服务机构,应向协会或等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的防制服务机构属地方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或健康促进协会等,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会员单位,且该地方协会就参与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活动已在协会备案,防制服务机构的申请中应有地方协会签署的推荐意见。
2、防制服务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无地方协会,或地方协会没有开展工作的可直接向协会申报。
3、防制服务机构名称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可直接向协会申报。
4 防制服务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有两家以上的地方协会,并都向协会申请备案的,以先加入协会的地方协会推荐意见为准。
5、属行业(系统)管理的防制服务机构,由行业(系统)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6、属集团(连锁加盟机构)、其子公司(连锁机构)工商注册超过 3 个省市的,其子公司(连锁机构)需申报服务能力等级的,可由其集团总部(总公司)统一向协会申报。
7、属集团(管理持股机构)、其控股公司工商注册超过 3 个省市的,其集团(管理持股机构)需申报服务能力等级的,其控股公司应具有相应等级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8、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附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防制服务机构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防制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上报资料
按照《标准》要求上报电子版资料,资料须真实有效。
第四章 评定
第九条 资料评定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对上报资料进行评定。资料上报后 1 个月内(包括 1 个月)将告知申请方资料评定结果,资料评定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阶段,资料评定不合格的,协会在 1 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同等级或以上等级的服务能力等级申请。
第十条 评定与培训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对已通过资料评定的防制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A 级服务能力等级需 3 名专家参加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B 级服务能力等级需 2 名专家参加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C 级服务能力等级需 1 名专家参加随机抽查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并由专家在评定中对所评审防制服务机构的主要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培训。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对已完成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的防制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协会办公室审核、公示。
第五章 内审员与评估专家
第十二条 内审员设置
申报服务能力等级的防制服务机构至少设置 1 名内审员;下设子公司(含控股公司),为单独法人单位的应单独申请服务能力等级,并至少设置 1 名内审员。
第十三条 内审员职责
负责服务能力等级的申报,以及《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能力证书》)的使用监督,复审与年度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内审员培训
协会办公室组织举办内审员相关业务培训,培训完成颁发证书。以下情况内审员需参加培训或更换新证书:
1.初次申请服务能力等级;
2.《标准》和相关规定修订;
3.内审员更换;
4.证书期满(有效期 3 年)。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的设置
协会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选择,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后颁发评估专家证书,有效期 3 年,到期前 2 个月申请延续;评估专家持证参加评定工作。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可向协会办公室申请担任评估专家:
1.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领导、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协会办公室
相关人员;
2.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与病媒生物防制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3.各省协会或地级市协会担任副秘书长以上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机构合作的设置
协会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合作登记,有效期 3 年,到期前 2 个月申请延续。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可向协会办公室申请机构合作:
1.经民政部批准的各省或地级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2.有害生物防制相关业务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
3.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
第十七条 机构备案的设置
协会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有效期三年,到期前 2 个月申请延续。
符合以下条件可向协会办公室申请机构备案:
1.经民政部批准的各省或地级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2.在会员单位中开展当地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工作
3.具备一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的申请。
4.接受协会就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复审
第十八条 复审
1.时间
《服务能力证书》有效期为 3 年,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 6个月向协会提出复审申请。
2.要求
上报复审申请表,但未履行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制度(见第二十六条)的需补报各年度经营情况后再进行复审。
3.内容
(1)前次评定时提出的主要整改问题;
(2)《标准》要求的内容以及年度报表和上报资料中变化较大的方面。
4.形式
资料评定合格的防制服务机构采取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的方式进行复审;资料评定不合格的限期 1 个月内整改上报,整改合格后现场复审。
第七章 降级、晋级、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 降级
1.初次申报服务能力等级,在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综合评定中部分项不达标,限期 3 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材料评定后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实际符合的等级予以降级处理。
2.复审不合格的防制服务机构限期 3 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评定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予以降级处理。
第二十条 不授予服务能力等级和取消服务能力等级
1.初次申报服务能力等级,在现场评定或远程评定、综合评定中部分项目不达标,限期 3 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评定仍未达到 C 级标准要求或不接受降级处理的,不授予其《服务能力证书》,协会在 1 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同等级或以上等级的服务能力等级申请。
2.复审不合格的防制服务机构限期 3 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评定仍未达到C 级标准或不接受降级处理的,取消其服务能力等级,协会在 1 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同等级或以上等级的服务能力等级申请。
第二十一条 晋级
已获得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防制服务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向协会提出晋级申请。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变更
防制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人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主要信息变更后2 个月内向**协会上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证书变更登记表》,并提交变更后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防制服务机构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手续完成后,将原《服务能力证书》交回,协会为其换发新的《服务能
力证书》,并在行业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变更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销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防制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证书》予以注销,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防制服务机构因故关闭;防制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审,《服务能力证书》已超过有效期;
防制服务机构私自转让或违法、违规、过期使用《服务能力证书》;防制服务机构提出注销申请。
2.已注销《服务能力证书》的防制服务机构,在注销之后 2 年内不能再次
申报。
第八章 证书
第二十四条 颁发证书1.协会向通过评定的防制服务机构颁发《服务能力证书》,《服务能力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
2.证书编号为 9 个数字与 1 个字母编制,其中前 6 位数为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批准年月,后 7-9 位数字为顺序号,** 1 个字母表示服务能力等级(从低到高三个级别,分别为 C、B、A)。
3.被服务单位可通过行业信息综合查询平台查询《服务能力证书》真伪。
第二十五条 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1.由协会颁发的《服务能力证书》可在**范围内使用。
2.在《服务能力证书》有效期内,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3.协会有权对取得《服务能力证书》的防制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索取有关资料,相关的防制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1)有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能力证书》嫌疑的;
(2)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
(3)年度报表有作假嫌疑的;
(4)评定部门认为其他应该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的事项,如业绩明显下滑、主要人员出现大的变动等。经监督、检查,对问题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降级或取消其《服务能力证书》。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防制服务机构,取消其《服务能力证书》,并限其在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获得《服务能力证书》的防制服务机构应积极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自觉接受行业监督。
第九章 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示
协会及时更新行业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的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信息,并通过**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章 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获得《服务能力证书》的防制服务机构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协
会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情况,不按规定要求上报的其复审与晋级将需在补报后进行。年度经营情况按当年协会办公室的要求上报。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费用
1、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免费实施。
2、评定工作中必要发生的评定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等,由被评定防制服务机构承担。
3、内审员培训、员工现场培训和证书变更工本费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协会保留对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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